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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跨省刑事执行监督

鄠邑检察
2024-10-23

  近日,鄠邑区检察院顺利完成首例监督由外省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案件。


  2023年5月25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判处罪犯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罪犯李某某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埇桥区人民法院遂对罪犯李某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李某某到其居所地鄠邑区司法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鄠邑区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即将消失,但其刑期未满,遂依法向西安市鄠邑区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由于李某某收监一案系跨省异地收监执行检察监督,在全区尚属首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规定,本着高效、便利原则,鄠邑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就异地收监事宜,多次与执行地法院和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埇桥区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得到埇桥区人民法院回应,鄠邑区司法局遂向其发出收监建议书,埇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收监决定,由埇桥区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为及时准确掌握李某某收押、收监执行情况,鄠邑区检察院多次与埇桥区检察院、宿州市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联系,并向宿州市检察院发出协商信函,请其将李某某收押、收监执行情况予以书面回复。2023年11月8日,鄠邑区检察院收到宿州市检察院书面回复,李某某已于2023年10月21日被收押至宿州市看守所,2023年11月1日,宿州市看守所将李某某投送至安徽省女子监狱。

  该起案件系鄠邑区检察院成功完成的首件监督由外省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案件。通过对该案的监督,既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同时也为鄠邑区检察院今后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有益经验。


审核|胡永利
文字|燕少婷 赵  捷 樊婵婵
校对|王雪涛
编辑|杨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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